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O11)武刑初字第X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肥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0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同年8月16日武宣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2010年12月7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0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于2007年初开始为“六合彩”庄家阿某、梁某、屠某某、阿某等人卖六合彩码单,接受郭某、覃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投注,收取投注者的赌资,以六合彩特码、波色等方式进行赌博,承兑投注者买中“六合彩”结算,从收取的“六合彩”赌资中提成12%的比例作为劳务费,从中获利。至2008年年底,陈某甲共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280期,累计参加六合彩赌博人数达7000多人次,投注赌资累计1000多万元,从中获利约x元。
经过庭审本院还查明,案发后陈某甲亲属代为退出赃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郭某、覃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退赃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长期收“六合彩”报单赌博,参与赌博人数达7000多人次,非法渔利约x元,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成立。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退出部分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12年2月9日止,已扣除因本案被本院决定逮捕前先行羁押的121天。)
二、被告人陈某甲已退出的赃款x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陈某甲尚未退出的赃款x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何基挑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周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