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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投资公司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某投资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彭某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湖南某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某建设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乙某)、原审第三人湖南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酒店)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09)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3日,经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调解,乙某和某酒店就某大厦工程款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某酒店承诺支付乙某工程款300万元及诉讼费x元。同年10月31日,乙某、甲公司和某酒店三方又达成了一份《协议书》,其中有如下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甲公司代某酒店向乙某支付250万元,大楼验收完毕后十日内再支付50万元。付款完毕后,乙某和某酒店之间,以及乙某和甲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消灭。乙某为诉讼支出的费用x元,由甲公司在最后付款同时一并支付。该协议签订后,甲公司陆续向乙某付款计250万元,余款x元拖欠至今。另查,本案所涉某大厦现产权人为甲公司。就该大厦产权纠纷,甲公司与案外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正在进行诉讼。另某大厦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已投入使用,但无证据表明该大厦已经消防验收合格。

原审法院认为:乙某、甲公司及某酒店达成的《协议书》具有债务转移的属性内容,即约定了某酒店将其对乙某所负债务转移给甲公司承担。该债务转移协议合法有效,据此甲公司应当向乙某全面履行债务。对工程余款50万元和诉讼费的付款时间,三方约定为“大楼验收完毕后十日内”支付,其中对“验收完毕”的定义不详。按日常经验法则判断,该院认为该“验收”应指建设工程中通常所指的竣工验收,故协议书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甲公司以未通过消防验收为由拒付余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另本案债务源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与甲公司和他人之间的产权纠纷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存在,故甲公司作为现产权人,不得以与他人之间的产权纠纷尚未处理为由拒付工程余款。第三人某酒店在本案中没有违约行为,乙某也未对其提出诉讼请求,故其不必在本案中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判决:一、甲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乙某支付人民币x元,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处以迟延履行罚金;二、第三人某酒店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本案受理费9883元,由甲公司负担。

甲公司不服,上诉称,乙某未按三方协议的约定恰当履行相关交付银都大酒店竣工验收所需要材料的义务,导致该工程未进行消防验收,未达到付款条件,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乙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甲公司、乙某、某酒店三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依据该协议,某酒店对乙某的债务转由甲公司承担。现甲公司仅归还(略)元,尚余x元未予清偿,故对乙某要求甲公司清偿欠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甲公司上诉称,乙某未履行交付银都大酒店竣工验收所需要材料的义务,导致该工程未进行消防验收,存在违约。本院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已办理消防验收手续,但根据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06)岳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七条的约定,乙某仅负有配合某酒店清理、补充报建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的义务,报送验收的主要责任仍应由甲公司负担。况且,该房产现已办理了产权登记,因此甲公司以乙某未提供消防验收资料为由拒绝清偿剩余欠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甲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883元,由湖南某投资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符建华

审判员朱曦

代理审判员左武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姜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律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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