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叶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叶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范江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2008年8月20日,被告叶某某在鲁山县X镇下坪至三关庙路段施工期间欠原告油款x元,机械费x元,共计x元未付。2009年1月24日,原告向被告催要上述款项时,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未付款。故原告周某某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叶某某支付欠款x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叶某某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其所欠原告周某某款项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被告叶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江浩
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魏钰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