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造纸机械厂退休职工,住西安市X区X街X路XX村XX栋XX单元XX层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钱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造纸机械厂退休职工,住上海市X区北翟XX弄XX号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钱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钱XX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未民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王昆
执行员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