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关某,男,侗族,粮农。
被执行人杨某,女,侗族,粮农。
本院在执行(2011)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关某与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关某与被执行人杨某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关某向本院申请撤销(2012)晃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某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舒秀乔
审判员杨某清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莫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