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姚某,女,侗族。
被执行人陈某,男,侗族。
本院在执行(2004)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陈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2012年3月5日将执行标的抚养费(2010年3月至2012年1月)共计5980元交至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4)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的2010年3月至2012年1月抚养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建清
代理审判员张亚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莫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