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辉力电子有限公司。
法宝代表人王宗舜,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顺西,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庄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顺西,河南通天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辉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庄某某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深圳辉力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深圳辉力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某某,被上诉人杨某某及杨某某和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顺西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8)宛龙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还深圳辉力电子有限公司。
审判长刘洪海
审判员许照高
审判员张君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