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合民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9年农历正月十五日经人介绍认识,同年2月12日(正月十八日)领取结婚证,正月二十一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仪式后同居生活,婚后无子女,系男到女家落户。结婚第三天被告即外出北京市打工,农历2月原告也去被告处打工,但因条件所限两人各自居住宿舍。6月在外租赁一间房屋,随后双方又因打工地距离较远仅同居了一次。2009年11月原告给被告发短信提出离婚,因被告不同意而无果,但两人一直分居生活至今,互不联系。2011年元月原告诉讼要求离婚,被告在春节后即外出打工,经公告传唤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某认为两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返还部分彩礼并带走个人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雷某离婚;
二、原告张某返还被告雷某现金500元整;
三、被告雷某的个人财物板箱一对、电脑桌一个、DVD一台、毛毯一条、被子四床、床单四条、枕头两个、门帘两条由其带走。
上述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生效后即时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祥
人民陪审员张某佑
人民陪审员白东汉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