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略)。
被告武陵源区X镇黄某洞居委会X组,住所地:武陵源区X镇黄某洞居委会。
负责人毛某乙,组长。
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毛某甲系被告黄某洞居委会X组的村民,1981年在农村实行第一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责任制时,原告毛某甲一家从黄某洞居委会(原河口村)X组承包了团洲坪旱地一块,当时未确定面积,按产量120斤承包。承包后,原告毛某甲对该块承包地周围的荒地进行了开垦。2000年,为了修建黄某洞广场,征收了原告毛某甲在团洲坪的家庭承包地,征收面积包括原告毛某甲新开垦的土地共3.6亩。该土地被征收后,该土地上征收补偿款全部由被告黄某洞居委会X组领取,该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被告已经全部支付给了原告毛某甲,因原告毛某甲对周围的荒地进行了开垦,被告黄某洞居委会X组给原告另外支付土地开垦费1.4万元,其余的劳力转移费和安置补助费未支付给原告,也没有给原告毛某甲调整承包地。原告认为未支付的每亩劳力转移费2000元和安置补助费1.5万元应归其所有,多次上访未果,于2010年6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黄某洞居委会支付被征收的土地补偿费6.2万元及其利息,并赔偿从2000年至2010年的损失,损失按年亩产x,每50kg按100元计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武陵源区黄某洞居委会X组给原告毛某甲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1.7万元及其利息3000元,共计2万元;
二、原告毛某甲不再要求被告黄某洞居委会X组给其调整承包责任地。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黄某洞居委会X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小兰
审判员向延勇
人民陪审员顾旭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