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叶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韵、袁某,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某某。
案由信用卡纠纷
被告聂某某系原告申卡信用卡的持卡人。2008年6月起被告聂某某使用其所持有的申卡信用卡透支消费,共计4,083.82元(暂算至2010年1月14日)。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收透支本息,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及时追回被被告占用的资金,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诉请要求判令被告聂某某偿还至2010年1月14日的透支本金、利息等共计4,083.8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聂某某应支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透支款、利息人民币4,083.82元,该款应于2010年3月至11月每月25日前各归还400元,同年12月25日之前还清余款。
二、如果被告有一期未按时还款,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原告已预付),被告于2010年3月25日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3月9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盈明
书记员张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