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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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普民二(商)初字第3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住所地上海市XXX区XXX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住所地上海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XXX区XXX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与被告X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晨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XXX与被告XXX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XXX应于2010年3月26日前支付原告XXX广告服务费人民币x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0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53.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189元,共计人民币5342.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76.75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3765.75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3月26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3月16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嘉清

书记员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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