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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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131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住所地上海市XXX路XXX号。

负责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弄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唐嘉清

审判员陈自强

代理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张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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