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住所地上海市XXX路XXX号。
负责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弄X号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唐嘉清
审判员陈自强
代理审判员徐晨
书记员张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