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委托代理人易某,男,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被告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
原告刘某诉被告吕某、兰某、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志坚适用简易某序于2011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10年原告刘某承揽了三被告在城步苗族自治县X村一处山场的林木采伐工作,双方于2010年7月5日签订了承包采伐协议并约定按160元/m3计付工资;原告完成采伐工作后,经双方结算,三被告尚欠原告工资x元;该笔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三被告均相互推责,致使所欠原告的x元采伐工资至今未能兑现。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工资x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刘某各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合同。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以及双方约定的工资计算标准为150元/m3的事实;
2、欠条。用以证明三被告尚欠原告工资x元的事实。
被告陈某辩称:欠原告x元工资属实;欠原告工资是被告吕某、兰某的责任,被告陈某愿意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但被告陈某与被告吕某、兰某不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吕某、兰某未予答辩。三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1、X号证据,经被告陈某质证,被告陈某对1、X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X号证据即合同中的签名非被告陈某本人所签,而是吕某代签的。被告吕某、兰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不能进行质证。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陈某虽提出X号证据中的签名非本人所签,但被告对X号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且被告陈某亦当庭陈某与被告吕某、兰某系合伙关系,三人与原告刘某山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原告提交的1、X号证据均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认定为有效证据。
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当庭陈某,本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被告吕某、兰某合伙购买了位于城步苗族自治县X村一处山场的林木,随后被告陈某亦投资入伙;2010年7月5日,三被告与原告刘某签订砍伐协议,约定以150元/m3的价格计算工资;2011年7月22日,三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经结算后三被告尚欠原告工资x元;此后,原告向三被告多次催收该笔款项未果,以致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与三被告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约定的砍伐义务后,三被告应予支付所欠原告x元的工资。三被告之间系个人合伙关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各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人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对抗第三人,故对于被告陈某认为其与被告吕某、兰某已对应付的工资做了约定、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辩驳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诉请由三被告支付原告x元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对于所欠原告的x元应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吕某、兰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吕某、兰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工资x元人民币,三被告对该笔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1元,由被告吕某、兰某、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志坚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朱慧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