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恢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北方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道县广播电视局。
法定代表人毛某,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西安北方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道县广播电视局买卖合同纠纷《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2009)第X号裁决书》一案中,双方于2010年5月2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2009)第X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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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伍有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