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汉族,1976年1月14出生,农民,新宁县X镇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李尔斌,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新宁县X镇X村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以与被告陈某调解和好为由,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某芳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虞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