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x某x奸淫幼女案
时间:1999-08-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鼓法少刑初字第010号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9)鼓法少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某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河南省巩县人,初中毕业,系本市相国寺工商局服务公司工作人员,住x某xx,因涉嫌强奸于1999年1月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奸淫幼女于1999年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开封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鼓检刑诉(199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某x犯奸淫幼女罪,于199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朝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贾佳及其法定代理人贾共磊,被告人x某x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1月5日晚,被害人贾佳(X年X月X日出生,经商丘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害人贾佳患有癫痫病和轻一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独自路过本市X街X号,被正在卸货的被告人x某x留置在商店里。当晚,被告人x某x在明知被害人贾佳只有13岁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x某x在公安机关、检察批捕阶段的供述以及被害人的陈述、证人姚某甲、韩某、姚某乙、李某丙的证言等为据。认为被告人x某x的行为已构成奸淫幼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x某x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只供认1999年元月5日晚,贾佳在本市X街X号冷饮批发部过夜,而否认当晚与贾佳发生性关系,认为自己无罪。

被告人x某x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①指控x某x奸淫贾佳的时间不准确;②指控x某x实施奸淫行为的直接证据不足。因此指控被告人x某x犯奸淫幼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合议庭根据我国《刑诉法》第162条第3项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5日晚10点多钟,被害人贾佳(X年X月X日出生,经商丘市精神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害人贾佳患有癫痫病和轻一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独自路过本市X街X号时,向正在卸货的被告人x某x等人问路,后被留置在和平街X号冷饮批发部被告人x某x的商店里。1月6日零时左右,被告人x某x在明知被害人贾佳只有13岁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过后并给被害人贾佳110元钱。

以上犯罪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某、书证,以及被告人在公安、检察机关的供述为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某x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奸淫幼女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x某x认为自己无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因提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某x犯奸淫幼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1月7日起至2007年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娜

人民陪审员刘春岭

人民陪审员吴焕文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刘亚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