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乙,女,198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女,1985年出生。
原告唐某,男,1954年出生。系死者唐某辉之父。
原告全某,女,1964年出生。系死者唐某辉之母。
被告蒋某,男,1969年出生。
案由: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原告王某乙、全某、唐某诉称,2009年9月18日,原告王某乙丈夫唐某辉在承揽被告蒋某地板水磨石装修时,不慎触电身亡。2009年9月20日原告方和被告在双牌县X乡人民政府的调解下,双方就死者唐某辉死亡赔偿事宜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子女抚养费共计x元以及胎儿预留抚养费x.4元。被告只给付了原告方唐某辉死亡赔偿金x元,而其中胎儿预留抚养费被告却没有给付。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方胎儿预留抚养费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蒋某给付原告王某乙、全某、唐某胎儿预留补偿费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乙、全某、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原、被告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某群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