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蔡某乙,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贪污罪一案,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陈某不服,以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9)固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楷永
代理审判员黄某斌
代理审判员曾峰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