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周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5日作出(2007)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某欢于200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肖成忠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曾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