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X镇柏林大道。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X镇滨河大厦。
本院于2010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李某甲诉称:被告李某乙于2008年7月22日向本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月息2分,还款期限为2009年12月30日。逾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被告均以没赚钱为由拒不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7.2万元。被告李某乙口头答辩称:借款属实,但当时并未约定利息,并且是为别人担保,被告只能偿还本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乙欠原告李某甲人民币x元属实。
二、被告李某乙自愿于2010年2月12日前偿还原告李某甲欠款本息共计x;余款原告李某甲自愿放弃。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0元,财产保全费2200元,共计4890元,原告李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