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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居民,现住(略)。

诉讼代理人蒋某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临武县X乡中心小学教师,现住临武县X乡中心小学。系原告蒋某某之父。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农民,住临武县X村李开喜家(无门牌号)。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雷赛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蒋某金;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底相识恋爱后同居。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蒋某泽。2007年9月7日原、被告在临武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2008年春节后,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故双方发生争吵后分居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分居期间,被告对小孩承担了部分抚养费用。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蒋某泽随原告生活至成年(十八周某),被告周某某自愿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500元。自本案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算,每半年(6个月)付一次,付款时间定为每年的3月10日和9月1日。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雷赛英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刘建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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