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永兴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刘西辉
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