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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某诉被告孙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孙某,男,27岁,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孙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起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曹某承担。

审判员宋有德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周晓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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