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11年9月19日被开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李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本市X村西的141棵杨树(李某以8000元购买刘某村民杨××的)雇人全部采伐。后经鉴定折合立木蓄积16.9915立方米。2011年9月19日李某到开封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开封市X区农林牧机局证明、开封市森林公安局证明、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滥伐林木方位图、现场提取物证、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玉宏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