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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某甲、向某、潘某、储某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州法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土家族,住(略)。系被害人潘某元岳父。

申请执行人向某,女,X年X月X日生,土家族,住(略),系被害人潘某元岳母。

申请执行人潘某,女,X年X月X日生,土家族,住(略)。系被害人潘某之女。

申请执行人储某乙,女,X年X月X日生,土家族,住(略)。系被害人潘某之妻。

被执行人龙某,男,X年X月X日生,苗族,住(略)。现服刑中。

本院执行的储某甲、向某、潘某、储某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该案执行标的额x.00元,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家庭贫困,本院给予执行救助x.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三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国元

执行员陈武涛

执行员唐利军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向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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