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州法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土家族,住(略)。系被害人潘某元岳父。
申请执行人向某,女,X年X月X日生,土家族,住(略),系被害人潘某元岳母。
申请执行人潘某,女,X年X月X日生,土家族,住(略)。系被害人潘某之女。
申请执行人储某乙,女,X年X月X日生,土家族,住(略)。系被害人潘某之妻。
被执行人龙某,男,X年X月X日生,苗族,住(略)。现服刑中。
本院执行的储某甲、向某、潘某、储某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该案执行标的额x.00元,因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家庭贫困,本院给予执行救助x.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三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国元
执行员陈武涛
执行员唐利军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向某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