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薛冬定、刘某,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略)。
上诉人李某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4元,退回给上诉人李某。
审判长陈玉香
审判员姚勇
代理审判员胡中岳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綦燕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回重审意见函
(2010)岳中民一终字第X号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朱某、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
有权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该财产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设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形成的请求权,因此不属于遗产范畴。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该部分财产的争议,应按共有纠纷处理。对朱某遗产的分割则应按法定继承纠纷处理。并应在划分朱某和李某夫妻共同财产后,再确定朱某的遗产范围。但无论处理何种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纠纷,朱某的婚生儿子朱某熹作为朱某的近亲属(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均应作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以上意见,供你院在重审时予以参考。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