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州法执恢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石某,别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彭某乙申请执行石某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15日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08年10月2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该案恢复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04)州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赔偿标的为x元,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因申请人家境贫困,本院已给予救助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州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向忠莲
执行员邓军
执行员田拥军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揭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