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建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进伟,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回族。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汉族。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及委托代理人程建平、王进伟,被上诉人周某及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学正
审判员程文
审判员童铸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