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彭某,益阳市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X区X路X号。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9月9日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约定,被告未按时偿还原告现金4万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4万元及利息。
被告罗某辨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协议解决此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9日在益阳市X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时,原、被告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被告自愿付5万元给原告,当时已付1万元,尚欠4万元,于2010年农历12月25日付清,到期被告未付而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罗某尚欠原告张某现金4万元于2011年5月18日下午4时偿还3万元,余下欠款于2011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张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湖洲
审判员刘应球
人民陪审员李明亮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曹珍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