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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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执字第37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曹某、王某、肖某:

关于曹某与王某、肖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0月9日将本院作出的(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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