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王某、肖某:
关于曹某与王某、肖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0月9日将本院作出的(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