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陈某:
关于曾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立案执行。依据本院(2011)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