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双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
被告靖边县金鸡沙双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靖边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双某乙,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梁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8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借款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不予偿还。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同意偿还借款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借款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诿为给支付,故形成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某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靖边县金鸡沙双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双某甲借款本金x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以约定的15‰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款项于2010年10月3日前一次付清。
二、由被告靖边县金鸡沙双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双某甲第一次起诉费用2450元,于2010年10月3日前给付。
案件受理费4000元、收取2000元,由被告靖边县金鸡沙双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双某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某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梁斌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樊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