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X镇X路X号邮政局宿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泸溪县X镇电影院旁继生旅社。
陆某与龙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泸溪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八月四日作出(2010)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陆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陆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第一款(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泸溪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李立新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