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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龙某雇员受害赔偿申请有再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X镇X路X号邮政局宿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泸溪县X镇电影院旁继生旅社。

陆某与龙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泸溪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八月四日作出(2010)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陆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陆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第一款(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泸溪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李立新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王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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