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阮某、郭某:
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阮某、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据本院(2009)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