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常德市临澧县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某,原、被告婚后,被告打牌赌博,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为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至今未生育小孩,现感情已破裂,诉某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辩某,原告所诉某些不实,原则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1月自由恋爱,2004年1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近几年因生活琐事及未生育小孩等原因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0年向本院起诉某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原告为此再次诉某法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有共同财产位于(略)六层楼房X栋(第一层为门面,第二、三、四、五、六层为住房,第七层为架空层),每层为两室一厅住房1套,面积约70平方米。无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乙离婚;
二、共同财产坐落在(略)楼房X栋归原告黄某所有;
三、原告黄某于2011年7月8日给付被告王某乙现金13万元;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原告黄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应球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