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村X组X号。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村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徐景条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