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作兴,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
被告洞口县谭家电站。
法定代表人陈某,系该电站站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与被告付某、洞口县谭家电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某、洞口县谭家电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陶某撤回对被告付某、洞口县谭家电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
审判员黄家俊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刘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