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X区人民法院:
你院立案执行的黄某与岳阳合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傅书满以原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09)楼民保字第8-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房产系自己购置的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为由,向你院提出书面异议,你院未作书面答复。傅书满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本院经审查认为,傅书满的异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情形,请你院依法及时进行异议审查。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