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阳某:
王某申请执行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6月23日将本院作出的(2007)隆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