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常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丽香,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筑诚鼎业建筑装饰工程某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辛道云,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乙、程某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实事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祁圣友
审判员严钦华
审判员王某乙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于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