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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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执字第15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刘某,周某:

关于刘某申请执行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6月8日将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1997)隆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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