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X,女。
委托代理人周立斌、王某乙,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X,男。
委托代理人刘仕涛,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诉被告肖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3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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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郭兵凡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龙双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