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诉保字第X号
原告李某乙,女。
被告张某,男。
被告阳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乙与被告张某、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查封、扣某、冻结被告张某、阳某135000元的银行存款财产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张某、阳某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某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李XX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