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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乙与被告张某、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诉保字第X号

原告李某乙,女。

被告张某,男。

被告阳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乙与被告张某、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查封、扣某、冻结被告张某、阳某135000元的银行存款财产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张某、阳某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或查封、扣某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李XX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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