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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严某某与被上诉人温县武德镇徐堡南街村村民委员会、温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温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温县河务局生命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死者王某飞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严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死者王某飞之母。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关育新,焦作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X镇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村委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县河务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霞,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严某某与被上诉人温县X镇X村村民委员会、温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温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温县河务局生命权纠纷一案,王某甲、严某某于2009年3月9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温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作出(2009)温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甲、严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程序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09)温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何云霞

审判员孙德年

审判员董亚峰

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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