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魏松文,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某,女,
委托代理人彭某锋,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善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7年3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完全是在吵闹声中度日。被告长年在外,有家不想归,就是偶尔回到家里,也无感情可言,把原告家当作被告选择的招待所,把原告当作路边陌生之人。虽结婚已有四年之余,感情却荡然无存,正因为如此,至今也没有婚生小孩。这种有名无实的僵死婚姻关系,使原告心灰意冷,无法忍受。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通过一段时间的来往和了解,感情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加深。2007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并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被告也置办了嫁妆,高高兴兴嫁入原告家。后来为了共同的家庭生活,被告有时外出打工,但每年都要回家几次。由于两人都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事务,加之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家怀上小孩,原告及其家人、亲属对此深感不满,造成了双方矛盾的进一步加深,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秉公裁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媒人陈飞云介绍相识订婚,并于2007年3月5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很少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于2008年开始,时有吵架现象发生。2009年农历正月,原、被告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吵架,从而一直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至今没有生育有小孩,没有置办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产生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被告有嫁妆高组合柜一套、木沙发一套、25英寸彩电一台、棉被三套、饮水机一台、梳妆台一张、电视柜一个、席梦思床一张。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户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郑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被告郑某的嫁妆归被告所有,由其自行带回。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善海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邹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