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桃江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高中文化,桃江县肿瘤医院医生,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取保候审。
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某、刘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作出(2011)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二百元(已缴纳)。原审被告人熊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某以认罪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熊某伙同原审被告人刘某盗窃犯罪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熊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熊某撤回上诉。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1)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秦有庆
审判员喻宁
代理审判员李杨某
二O一一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张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