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
被告李某,男,
本院于201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湘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16日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双方都是大龄青年,在双方互不了解的情况下于同年6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都觉得性格严重不合,常为琐事吵闹,互不谦让。双方于2009年12月起开始分居至今。婚姻存续期间未生育小孩,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依法诉请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按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6月16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19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个人债务谁经手谁负责偿还。
三、其它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湘南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志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