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X村X组X号。
被告舒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X乡X村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芳艳与被告何建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芳艳于2011年3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审判长李鹏
人民陪审员姜吉中
人民联审员李卫群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