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
被执行人曾某。
本院在执行关于王某乙与曾某股权转让纠纷的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正在协调,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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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彭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