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X村X村。
被告李某乙,男,现年约25岁,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镇大沟渠。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张振英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范光才